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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经过董事会议。第四十七条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三)决定公...
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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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有详细规定,公司章程有具体规定,人员是单数。《公司法》第45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3-13人。 《公司法》第51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较少或规模较小的,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 《公司法》第109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应一律设立董事会,其成员为5-19人。公司治理要帮助可联系
具体情况而定: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照公司法行使职权。有限责任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三人至十三人,董事会的职权依公司法和章程规定。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执行董事的职权由公司章程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作出有关决定时,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名后置备于公司。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依法作出的股东大会决议具有法律效力,但股东大会作出的决议应当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否则可能会影响股东大会决议的效力。股东会召集权属于公司董事会。如果公司章程没有特别规定,股东之间没有特别约定,公司应在会议前15天通知全体股东。此外,公司章程可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股东大会决议的有关事项作出特别规定。东会召集程序、表决方式、决议内容等违反公司章程特别规定的,也可以作为撤销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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