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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相关规定,应当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
1.孩子在哺乳期,孩子一般归女方。2.但是有例外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两周岁以下的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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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相关规定,应当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具体而言,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随父方生活。第一,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第二,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第三,因为其他原因,子女确实无法随母方生活的。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的,并且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也可以准许。
一般法院会判给孩子一岁的母亲。 如果父亲想要获得监护权,除非双方达成协议,或母亲有以下情况之一: 1、母亲患有长期治愈的传染病或其他严重疾病; 二、有抚养条件不履行抚养义务; 3、由于其他原因,孩子不能和母亲住在一起。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零八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离婚后,两岁以下的子女由母亲直接抚养。两岁以上的子女,父母双方抚养问题达成协议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和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作出判决。子女八岁以上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因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问题意见》规定,两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但除非母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的、有抚养条件不尽义务的、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可随父方生活。当然,经父母双方协议两周以下的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也可以准许。提别提示的是,一旦判决后也不是不可以发生改变。在下列情况下是可以另行起诉变更抚养权的。具体情形有: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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