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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含有超标准的有毒有害物质的; 2、不含所标明的有效成分,可能贻误诊治的; 3、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
一、《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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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药品管理法》第48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一)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的;(二)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假药论处:(一)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二)依照本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者依照本法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三)变质的;(四)被污染的;(五)使用依照本法必须取得批准文号而未取得批准文号的原料药生产的;(六)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
(一)含有超标准的有毒有害物质的; (二)不含所标明的有效成份,可能贻误诊治的; (三)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可能造成贻误诊治的; (四)缺乏所标明的急救必需的有效成份的。
根据《公安机关管辖刑事案件起诉标准》第十八条:生产(含准备)、销售劣药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起诉:(1)造成轻伤、重伤或者死亡;(2)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其他情形。本条规定的劣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药品成分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的药品和处理劣药的药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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