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赡养义务离不开。 儿童抚养父母的义务是法定和无附加条件的,目前社会保障机制尚不完善,家庭主要承担养老育幼的责任,不能轻易免除儿童对父母的抚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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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义务一般是不可以免除的,但是如果具有正当理由是可以免除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同居的双方当事人享有了同居期间的权利,就应当承担相应的义务。 以下情形构成停止或免除同居义务的充分原因: 1、有正当理由暂时暂停同居。因公务或私务需要,长期合理离家;因健康原因住院或者其他情况不能全部履行同居义务或者只能履行部分同居义务的。这种情况对夫妻关系没有负面或实质性的影响。中止同居的原因消失后,夫妻双方自然恢复同居。因此,同居中断的一方不需要对此承担法律责任; 2、有法律原因停止同居。法律对此有特别规定。夫妻一方违反忠诚义务,婚姻关系破裂、离婚诉讼期间不堪同居的,免除同居义务;夫妻关系破裂协议分居也是停止同居的充分原因。
父母子女遇有下列情形的,子女可免除赡养义务: (1)未婚或离异的成年子女无经济收入、丧失劳动力或不能独立生活的; (2)已婚的成年子女本身无经济收入,其家庭的收入不足以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的; (3)父母对子女有严重犯罪行为。比如父母犯有杀害子女、虐待子女严重的、遗弃子女的、或强奸女儿等行为的,丧失要求被害子女赡养的权利,对子女来说就是可以免除赡养义务。 如果被害子女自愿赡养的,法律并不禁止。需要指出的是,无给付赡养费能力的成年子女虽然可以免除给付义务,但生活上的照料、精神上的慰藉义务不能免除。
权利与义务的性质看,权利人可以免除义务人的义务。权利与义务是相对的,权利人可以放弃权利,相对则免除了义务人的义务,但义务人则不可以自行免除义务。被赡养权是一种相对权,也是一种请求权,是被赡养人请求特定义务人为特定行为之权利,赡养是被赡养人与特定赡养人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被赡养权利人的被赡养的权利与赡养义务人的赡养义务是相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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