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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即是对认罪认罚案件依法从简,从快,从宽处理,并将速裁程序纳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继续试点,速裁程序适用范围从原来的一年有期徒刑...
认罪认罚从宽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对于指控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同意检察机关的量刑意见并签署具结书的案件,可以依法从宽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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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的从轻处罚和减轻处罚(没有从宽处理),的概念是:以法定刑法刑期3至10年为例,从轻处罚就是向下(3--6.5年)量刑;减轻处罚就是在3年以下量刑。
实体上,检察机关根据犯罪事实和对社会危害程度以及认罪认罚的情况,依法提出从宽处罚的量刑建议,人民法院在做出判决时一般应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但是如果被告人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违背意愿认罪认罚,否认指控犯罪事实,或者指控的罪名跟人民法院审理的罪名不一致,以及有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判情形的除外。 但是从保障人权和确保司法公正角度,对以下几类案件是不适用的:一种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属于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二是未成年人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他们的代理人和辩护人对未成年人认罪认罚有异议的;第三种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不构成犯罪,以及有其他不宜适用的情形。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可以分解为相互关联的“认罪从宽”和“认罚从宽”,而“认罪认罚”后如何“从宽”可能形成认罪实体从宽、认罪程序从简、认罚实体从宽、认罚程序从宽等四种模式。进而言之,以认罪为前提,根据案情的复杂、轻重程度,可以选择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简易程序、普通程序简化审等不同从简程序。“认罚”在某些情形下还须承认犯罪事实、接受量刑建议之外的特定行为表现,如主动退赃、退赔、赔偿损失、赔礼道歉、及时履行等,这体现了行为人“认罚”的态度和效果,除可能带来实体处罚上的量刑折扣、处理程序的简易之外,还可能带来在强制措施适用上的羁押替代和羁押变更的“从宽”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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