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1、担保并非借贷关系必备之要素,故该借条有效。2、有担保更能保障债权人的利益,故有条件的话,最好让债务人提供担保。...
1、进行借款活动后,借款人出具借条的,如果债权人、债务人和担保人三方协商一致,可以在借条是加是担保人。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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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内容写的很完整了2、其次担保人(准确点是“保证人”)只是签名没写保证数额及保证类型的,法律直接视为连带保证(负有同借款人同等的责任),保证的范围为本金及全部利息及其他违约损失。3、诉讼时效从2015年3月4号开始起算,为两年。即在2017年3月4号前起诉,(不过在2015年3月4日之后2017年3月4日之前向借款人索过债的,从索债时起,重新计算两年的起诉期限。)4、需注意的是,2015年3月4日,如果借款人到时还不起钱或者不还钱的,2015年3月4日后的6个月内你就必须找保证人承担责任,否则,过了这6个月,就不能找保证人、只能找借款人要钱了。
借款合同可以由借款人和贷款人签订,双方可以协商增加担保人。保证合同可以是单独订立的书面合同,也可以是主债权债务合同中的保证条款。第三人单方面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保证,债权人接受且未提出异议的,保证合同成立。
借条上面没有担保人三个字的,有没有法律效力呢,会不会构成担保呢,担保人的法律解释是怎样的呢,担保人需要满足什么条件才有资格成为呢。 1、这种情况,不属于担保,或者说没有形成担保的行为。担保,是指法律为确保特定的债权人实现债权,以债务人或第三人的信用或者特定财产来督促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制度。担保是一种承诺,是对担保人和被担保人行为的一种约束。担保一般有口头担保和书面担保。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他人在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或者借款合同上签字或者盖章,但未表明其保证人身份或者承担保证责任,或者通过其他事实不能推定其为保证人,出借人请求其承担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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