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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强奸罪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侵犯妇女根据自己的意志决定合法性行为的权利;(2)主体为年满14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男性;(3)主观方面是故意的,有奸淫的目的;(4)客观上必须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使女性处于不可抗拒、不敢抗拒、不知道抗拒的状态,或者利用女性处于不知道、不可抗拒的状态,趁机奸淫。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构成要件: 一、犯罪主体 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年满十四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男子,但在共同犯罪情况下,妇女教唆或者帮助男子强奸其他妇女的,以强奸罪的共犯论处。 二、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具有奸淫的目的。是指犯罪分子意图与被害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如果犯罪分子不具有奸淫目的,而是以性交以外的行为满足性欲的,则就不能构成强奸妇女罪,如抠摸、搂抱的猥亵行为,构成犯罪的,则就以强制猥亵罪论处。 三、犯罪客体 本罪侵犯的是妇女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又称贞操权),即妇女按照自己的意志决定正当性行为的权利。犯罪对象是女性。 四、客观方面 强奸罪客观上必须具有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使妇女处于不能反抗、不敢反抗、不知反抗状态或利用妇女处于不知、无法反抗的状态而乘机实行奸淫的行为。
强奸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性交的行为。 侵害的对象是14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少女和18周岁以上的成年妇女。如果奸淫不满14周岁的幼女的,则构成奸淫幼女罪。 2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暴力、胁迫等手段,强行与妇女性交的行为。另外,与明知是无责任能力的妇女,如精神病患者或傻呆妇女性交,无论其是否同意,均构成强奸罪。 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年满14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男性,而不管其身份、 4.本罪在主观方面是故意,主观目的是与被强奸妇女性交。这是强奸罪与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在主观方面区别的关键。行为人如果不具有奸淫目的,而只是通过淫秽、下流的方法调戏妇女以寻求精神刺激,应认定为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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