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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登记机关可凭公安部门出具的加盖印章的户籍证明办理婚姻登记。关于贯彻执行《婚姻登记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关于户口簿问题当事人无法出具居民...
根据《关于贯彻执行〈婚姻登记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当事人无法出具居民户口簿的,婚姻登记机关可凭公安部门或有关户籍管理机构出具的加盖印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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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结婚登记只能去男女双方任一方的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民政部门办理; 2、当事人无法出具完整的户口本原件的,可以去户口所在地的辖区派出所换领户口本后,再办理结婚登记; 3、也可以参照《民政部关于贯彻执行〈婚姻登记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民函[2004]76号 2004年3月29日)的相关规定办理结婚登记。《民政部关于贯彻执行〈婚姻登记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民函[2004]76号 2004年3月29日)二、关于户口簿问题当事人无法出具居民户口簿的,婚姻登记机关可凭公安部门或有关户籍管理机构出具的加盖印章的户籍证明办理婚姻登记;当事人属于集体户口的,婚姻登记机关可凭集体户口簿内本人的户口卡片或加盖单位印章的记载其户籍情况的户口簿复印件办理婚姻登记。当事人未办理落户手续的,户口迁出地或另一方当事人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可凭公安部门或有关户籍管理机构出具的证明材料办理婚姻登记。
办理结婚证需要当事人双方出示身份证和户口本,到一方户籍所在地区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而办理身份证是需要凭户口本才可以办理。所以,当事人需要先补办户口本,或开具户籍信息证明,再申请补办身份证。然后凭补办的身份证和户籍信息证明,去申请办理结婚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八条居民身份证由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签发。第十条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应当填写《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交验居民户口簿。第十二条公民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予以办理。公安机关应当自公民提交《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之日起六十日内发放居民身份证;交通不便的地区,办理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不得超过三十日。公民在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期间,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证的,可以申请领取临时居民身份证,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予以办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民政部关于贯彻执行《婚姻登记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关于户口簿问题当事人无法出具居民户口簿的,婚姻登记机关可凭公安部门或有关户籍管理机构出具的加盖印章的户籍证明办理婚姻登记;当事人属于集体户口的,婚姻登记机关可凭集体户口簿内本人的户口卡片或加盖单位印章的记载其户籍情况的户口簿复印件办理婚姻登记。当事人未办理落户手续的,户口迁出地或另一方当事人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可凭公安部门或有关户籍管理机构出具的证明材料办理婚姻登记。
可以的,民政部关于贯彻执行《婚姻登记条例》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当事人无法提交身份证的,婚姻登记机关可根据当事人出具的有效临时身份证办理结婚登记;当事人无法出具户口薄的,婚姻登记机关可凭公安部门或相关户籍管理机构出具的加盖印章的户籍证明办理结婚登记,当事人属于集体户口的,婚姻登记机关可凭集体户口簿内本人的户口卡片或加盖单位印章的记载其户籍情况的户口簿复印件办理结婚登记。当事人未办理落户手续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可凭公安部门或相关户籍机构出具的证明材料办理结婚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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