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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无效损害赔偿的利益范围包括履行利益和信赖利益。履行利益,又称积极的契约利益,即因契约履行所得利益。信赖利益,又称消极的契约利益,即因信赖...
合同无效损害赔偿的利益范围包括履行利益和信赖利益。 履行利益,又称积极的契约利益,即因契约履行所得利益。信赖利益,又称消极的契约利益,即因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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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无效赔偿损失范围为无过错一方因合同无效受到的损失。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当合同被确认为无效后,如果由于一方或者双方的过错给对方造成损失时,还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此种损害赔偿责任应具备以下构成要件: 1、有损害事实存在。 2、赔偿义务人具有过错。这是损害赔偿的重要要件。 3、过错行为与遭受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相关法律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 (3)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当事人的合同关系已不复存在,当事人所负的赔偿责任显然不是基于违反合同而产生的,受害人提出赔偿请求也非基于合同上、的权利。那么当事人提出赔偿的理由是什么?对于这个问题,大陆法系的判例和学说中形成了有代表性的两种看法: 一种是侵权行为说。该观点认为,因合同无效所致的损失,除法定情形外,属于侵权行为法所调整的范围。 另一种是缔约过失说。此观点认为因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后而产生的合同请求权乃是基于缔约上的过失的请求权。正如德国学者耶林所指出:“契约的缔结产生了一种履行义务,若此种效力因法律上的障碍被排除时,则会产生一种损害赔偿义务。因此,所谓契约无效者,仅指不发生履行效力,非谓不发生任何效力。简言之。当事人因自己过失致使契约不成立者,对信其契约为有效成立的相对人,应赔偿基于此项信赖而产生的损害。”在我国,许多学者都主张在合同无效或被撤销的情况下,应根据缔约过失而请求损失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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