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制度。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的亲属关系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有上列亲属关系的,不...
市(地)、县(市)党委、政府领导班子正职的拟任人选和推荐人选,由上级XX提名,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党委向政府提名由政府任命的政府工作部门和机构的领导成员人选,在党委讨论决定后,由政府任命。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制度。提拔担任下列非选举产生的地(厅)、司(局)级以下领导职务的,试用期为一年:(一)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工作部门的副职和内设机构的领导职务;(二)纪委内设机构的领导职务;(三)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内设机构的非国家权力机关依法任命的领导职务。试用期满后,经考核胜任现职的,正式任职;不胜任的,免去试任职务,一般按试任前职级安排工作。
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到会,并保证与会成员有足够的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与会成员对任免事项,应当发表同意、不同意或者缓议等明确意见。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或者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对意见分歧较大或者有重大问题不清楚的,应当暂缓表决。对影响作出决定的问题,会后应当及时查清,避免久拖不决。党委(党组)有关干部任免的决定,需要复议的,应当经党委(党组)超过半数成员同意后方可进行。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731人已浏览
1,275人已浏览
5,356人已浏览
600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