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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赠扶养协议不同于遗赠协议。遗赠协议是无条件且无偿赠与财产,可以随时撤销遗赠协议。遗赠抚养协议属附条件协议,解除遗赠扶养协议需满足以下条件: 1、双方协商同意,致协议解除。 (1)如果遗赠扶养协议当事人一方的情况发生变化 (包括遗赠人另有亲属扶养或扶养人丧失扶养能力),一方当事人有正当理由,可以要求双方协商解除协议。 (2)如系遗赠人提出解除协议的,遗赠人应对扶养人已尽的义务在经济上给予适当补偿;如系扶养人提出解除协议的,遗赠人一般不给予扶养人经济补偿。 2、一方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致协议解除。 (1)扶养人或集体组织与公民订有遗赠扶养协议,扶养人或集体组织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致协议解除的,不能享有受遗赠的权利,其支付的供养费一般不予补偿。 (2)遗赠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致协议解除的,则应偿还扶养人或集体组织已支付的供养费用。
有条件。遗赠扶养协议不同于遗赠协议。遗赠协议是无条件、无偿的财产,可以随时撤销。遗赠抚养协议是附条件协议,解除遗赠抚养协议必须满足以下条件:1、双方协商同意,协议解除。(1)遗赠扶养协议一方情况发生变化的,一方有正当理由的,可以要求双方协商解除协议。(2)遗赠人提出解除协议的,遗赠人应当对扶养人已经履行的义务给予经济上的适当补偿;如果扶养人提出解除协议,遗赠人一般不给予扶养人经济补偿。一方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协议解除。(一)扶养人或者集体组织与公民订立遗赠扶养协议,扶养人或者集体组织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导致协议终止的,不能享有遗赠权,支付的供养费一般不予补偿。(2)遗赠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协议解除的,应当偿还扶养人或者集体组织已经支付的供养费用。
《继承法》并没有就遗赠扶养协议的解除作出明确规定,而是最高人民法院《继承法若干意见》第56条中提到了协议解除,但仍然没有对解除的标准和解除后的责任问题作出规定。该条规定:“扶养人或集体组织与公民订有遗赠扶养协议。扶养人或集体组织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致协议解除的,不能享受遗赠的权利,其支付的供养费用一般不予补偿;遗赠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致协议解除的,则应偿还扶养人或集体组织已支付的供养费用。”因此,在审判实践中,如果遗赠人请求解除遗赠扶养协议的,一般情况下应当予以解除;扶养人或者集体经济组织要求解除的。要根据具体情况和理由决定是否准许。如果遗赠人处分了协议中约定的遗赠的财产,致使未来的遗赠不可能实现的,应当予以解除。如果扶养人为了摆脱负担,不想再尽扶养义务而提出解除的,如果遗赠人同意,可以解除,如果遗赠人不同意,应当对扶养人进行说服教育,做好扶养人的工作,一般不应准予解除。但扶养人坚决要求解除协议,并拒不履行防议的,也可以准予解除。准予解除遗赠扶养协议的,要根据具体情况确定责任。由于供养方不尽扶养义务而导致协议被解除的,不能享有受遗赠的权利,其供养费一般包不予补偿。如果是遗赠人不遵守协议,而将遗赠扶养协议中指明的遗赠财产出卖、交换、赠与他人,甚至是故意毁损,从而导致协议被解除的,则遗赠人应当向扶养人补偿已经支付的供养费用。任何事情都是有商量的余地,在可以双方完美解决的情况下,尽量协商,协商不了的情况下再到人民法院进行起诉。起诉的时候,一定要拿着抚养协议书,因为抚养协议书是法律证据,在一定的情况下,还是赔偿依据,根据实际情况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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