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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误工费包括:工资、资金、津贴、课酬等。 2、误工费包含全日制工作收入和兼职工作收入。 3、须以“实际减少”的收入赔偿依据(差额赔偿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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误工费是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需要接受诊治以恢复健康,以及当事人的相关亲属需要参加交通事故的处理,无法正常参加工作或者从事日常的经营活动,因此而造成经济收入的减少,由负有责任的一方按照一定的标准对该项减少的收入给予的赔偿。误工费的发生与交通事故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是事故责任人的责任之一,自然应当予以赔偿。
《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对误工费的表述是:“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据此,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可将其界定为:因事故受到人身损害从而不能正常工作、劳动而发生的可期待财产利益的损失。相对于其他财产损失,误工费有以下几方面的特点: 1、数额范围浮动大。由于不同行业间收入水平差异及个人能力差异的存在,误工费的数额在不同案件中,相似情况下,往往也会有很大的差异。 2、证明形式多样化。交通事故案件的当事人可能存在于任何职业类型中,不同的职业具有不同的收入方式,相应的证明其收入的形式也是多种多样的,如工资单、台账、服务合同等。
1、误工费包括:工资、资金、津贴、课酬等。 2、误工费包含全日制工作收入和兼职工作收入。 3、须以“实际减少”的收入赔偿依据(差额赔偿原则)。如:受害人为某些单位人员时,其因受伤而误工时,单位并不一定会扣发部分或全部收入。 4、受害人为企业经营者时不包括其所丧失的企业经营利益损失。因为企业经营利益并非单纯企业经营者劳动所创造,其还包括资金、设备、组织管理、知识产权等多种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但企业经营者在其不能工作的时间内雇佣与自己具有相同能力的人管理企业或财产的费用则应作误工费予以赔偿。交通事故造成工作上面的延误损失,可以要求事故责任人进行赔偿。赔偿的金额根据各个地区的规定以及事故责任人的具体收入有关,按照规定要求其支付误工费是受法律保障的,但是不能存在有理,就要求事故责任人过分的事件,要知道该行为是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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