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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废鉴定的申请程序,应根据《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大修系指建筑设备损坏程度比较严重,通过维修已不能恢复其正常状况或已不符合使用要求,需要进行全面修理或加固(港口主要建筑设备大修工程标准见附录二)。技术状况不良,生产工艺落后,已不符合现代化生产需要的建筑设备,应结合更新改造进行大修。由于规划或生产上需要,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可以移地大修。使用条件较差的辅助建筑,在大修时可考虑予以改善。
建筑设备符合下列情况的应办理报废;(1)主要结构损坏严重,无修复价值的。(2)超过使用年限,建筑设备陈旧,技术性能不良,无改造价值的。(3)因事故或意外灾害造成严重破坏无修复价值的。(4)因改造或扩建工程需要拆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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