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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合同的效力在于当事人可以就主合同中,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地方进行补充约定,并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在双方自愿且符合劳动法要求前提下,签订的补充协议,与劳动合同享有同等法律效力。也就是说,一旦双方签字认同,如果出现违约情况,另一方都可以用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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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补充协议,顾名思义,是指当事人对原合同中的内容没有约定、约定不明确或者双方协商一致变更某些内容的协议,目的是通过书面协议弥补原合同中的漏洞或者变更。因此,补充协议与原合同是主从关系,补充协议依赖于原合同,法律上视为原合同的补充和变更。在补充协议与主合同约定发生矛盾时,应以补充协议约定协议约定条款为准,但主合同明确约定不能变更的除外。就协议效力而言,合同补充协议与原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各方应按合同内容履行相应义务。
补充合同是在主合同签订中或签订后产生的,是补充或修改或变更主合同内容,需要当事人签订补充合同。补充合同是根据主合同设立的,没有独立性。如果主合同不成立,补充合同的效力就无从谈起。补充合同是由于主合同中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事项而订立的。其订立可以明确主合同中的一些模糊约定,使主合同的初衷更加准确、完善和可操作,进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使双方能够顺利履行合同中确定的义务,从而减少合同纠纷。补充合同生效后,与原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除补充合同中明确修改的条款外,原合同的其他部分应完全有效。如果与原合同发生冲突,以补充合同为准。但补充合同不能对主合同规定的内容做出过多的新规定。补充符合合同变更条件的,不再是补充合同,而是合同变更。
补充合同经合同各方当事人签字确认后与原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补充合同中与原合同有冲突的地方,补充合同的约定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冲突部分以补充合同为准! 法律依据 第四十四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十五条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第四十六条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满时失效。 第四十七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第四十八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第四十九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第五十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 第五十一条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五十三条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第五十四条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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