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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赔偿诉讼中,赔偿义务机关的确认规则如下: (1)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行政机关...
1、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2、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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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2、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在行使授予的行政权力时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组织为赔偿义务机关。 3、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在行使受委托的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委托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4、行政机关派出机构、内设机构在没有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情况下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造成损害的,由设立派出机关的行政机关作为赔偿义务机关。
国家作为一个抽象的概念,国家赔偿应当由具体的国家机关来履行赔偿义务,也就是我们通常所指的赔偿义务机关。 根据我国《国家赔偿法》第七条的规定,可知行政赔偿义务机关的确定应遵循以下规则: (1)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该国家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2)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共同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 (3)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行使授予的行政权力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被授权的组织为赔偿义务机关; (4)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在行使受委托的行政权力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5)赔偿义务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没有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行使撤销权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1)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2)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在行使授予的行政权力时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组织为赔偿义务机关。 (3)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在行使受委托的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委托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4)行政机关派出机构、内设机构在没有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情况下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造成损害的,由设立派出机关的行政机关作为赔偿义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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