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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在立案后,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可以对下列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案件采取技术侦查措...
公安机关立案后,根据调查犯罪的需要,可以对危害以下严重社会的犯罪事件采取技术调查措施:(1)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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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公安机关立案后,可以对下列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案件采取技术调查措施: (一)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重大毒品犯罪; (二)故意杀人、故意伤害、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严重暴力犯罪; (三)集团、系列、跨区域重大犯罪案件; (四)利用电信、计算机网络、邮递渠道等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以及计算机网络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 (五)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案件,依法可以判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公安机关可以采取必要的技术决定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采取必要的技术调查措施。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48条的规定,能够行使技术侦查措施的主体为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48条的规定,技术侦查措施适用的范围有以下案件: 1、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重大毒品犯罪或者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案件; 2、重大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以及利用职权实施的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重大犯罪案件; 3、追捕被通缉或者批准、决定逮捕的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案件。
技术侦查措施的概念立法上没有明确规定。广义的技术侦查措施是指利用现代科学知识/方法/技术的各种侦查手段的总称;狭义的技术侦查措施是专指侦查中运用的某些特殊侦查手段(包括电子侦听、电话监控、电子监控、秘密拍照或录像、秘密获取某些物证、邮件检查等秘密的专门技术手段)。那么,什么是技术侦查措施呢?接下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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