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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条件 户籍在本省或者婚嫁并常住本省的夫妻,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在子女年满十四周岁之前,可以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有下列情形之...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办理程序及奖励政策一、办理机构:女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二、工作时间:正常工作日三、办理流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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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是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可以根据以下规定享受相应的奖励: 1、独生子女父母在孩子14周岁之前每人每年可以领取不低于20元钱的奖励金2、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职工,在办理退休手续后可按退休前的月工资增发5%退休金。实行基本养老保险新办法计发养老金的,可由所在单位在退休时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标准为2000元。 3、农村年满60岁的计划生育独生子女家庭,夫妻每人每月可以领取80元的奖励金4、年龄在50-59周岁的农村计划生育独生女家庭夫妻每人每月可以领取50元的奖励金5、独生子女在入托、入园、入学、医疗、安排宅基地等方面享受优惠和照顾。 6、机关、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独生子女,其入托入园的管理费,义务教育阶段的学费、药费由其父母双方所在单位可以各报销50%(择校费不予报销)。独生子女的儿童统筹医疗费由单位解决。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规定:第二十七条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国家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按照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给予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奖励的措施中由其所在单位落实的,有关单位应当执行。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的,按照规定获得扶助。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按照规定应当享受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奖励扶助的,继续享受相关奖励扶助。
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本市户籍独生子女父母,享受以下优待:(一)在独生子女年满14周岁前申请办理的,领证时一次性发给不低于200元的奖励金。(二)从发证之日起至子女14周岁止,每月发给独生子女保健费10元。(三)从男性满60周岁,女性满55周岁的次月起,由政府按每人每月150元标准发放计划生育奖励金。(四)独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或者未再收养子女的,从女方年满49周岁时起,由政府按每人每月150元标准发放计划生育扶助金;男性满60周岁、女性满55周岁的次月起,扶助金标准分别提高至每人每月300元。(五)独生子女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后未再生育或者收养子女的,从女方年满49周岁时起,由政府按每人每月120元标准发放计划生育扶助金;男性满60周岁、女性满55周岁的次月起,扶助金标准分别提高至每人每月270元。(六)就业、住房、扶贫救济及子女入托、入学、医疗等方面,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照顾。(七)属于职工的产妇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35日的产假;男方在女方产假期间享受10日的看护假。产假、看护假期间工资照发,不影响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已享受前款第(四)、(五)项规定的扶助金的,不再享受第(三)项规定的奖励金。本条第一款第(三)、(四)、(五)项规定的奖励金和扶助金标准,由市人民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决定适时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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