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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民间借贷利滚利,利息超过借贷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法律不予以保护,超过的部分利息属于非法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
民间借贷的利润受法律保护,但前期利率不得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当事人需要重新出具债权凭证。若利率超过上述范围,则超过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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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 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年利率24%; 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 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24%,当事人主张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在民间借贷中,利润滚动的利息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是合法的;超过这一类,超过部分属于高利贷是违法的。这部分利息不受法律保护。
利滚利是民间的讲法,法律上称为复利。关于民间借贷是否可以计算复利的问题,我国法律一直没有明确规定,至今法律上仍是既无肯定又无禁止。根据民法 “法无禁止即自由” 的原则,在一定条件下是可以计算复利的:⑴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合意;⑵不超出法律允许的最高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可见,计算复利必须掌握在“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以内,否则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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