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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工留薪期待遇)从业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
(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从业人员的规定)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参照本办法规定的缴费基数和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后,其按照规定在市或者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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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除)从业人员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一)故意犯罪的;(二)或者吸毒的;(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再次鉴定和复查鉴定的期限)鉴定委员会进行再次鉴定和复查鉴定的期限,依照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执行。
(鉴定程序)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应当从其建立的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或者5名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并由专家组提出鉴定意见;必要时,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医疗机构协助进行有关的诊断。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在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人员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时限可以延长30日。鉴定委员会应当自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的用人单位、工伤人员或者其近亲属送达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并书面告知办理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手续,提供工伤保险待遇申请表。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或者参加鉴定的专家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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