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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民间纠纷属于居民委员会的任务。 居民委员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是中国人民民主专政和城市基层政权的重要...
人民调解法第四条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不收取任何费用。调停不收费是人民调停的显着特征,是基本制度。人民调解不收费制度,要求各种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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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属于居民委员会的任务。 居民委员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对居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 居民委员会协助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开展工作。
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调解纠纷后,应当指定一名人民调解员为调解主持人,根据需要可以指定若干人民调解员参加调解。当事人对调解主持人提出回避要求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予以调换。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纠纷,根据需要可以邀请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参加。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纠纷,应当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根据当事人的特点和纠纷性质、难易程度、发展变化的情况,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方法,开展耐心、细致的说服疏导工作,促使双方当事人互谅互让,消除隔阂,引导、帮助当事人达成解决纠纷的调解协议。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解决的纠纷,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或者当事人要求制作书面调解协议的,应当制作书面调解协议。并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双方当事人基本情况; (2)纠纷简要事实、争议事项及双方责任(3)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4)履行协议的方式、地点、期限(5)当事人签名,调解主持人签名,人民调解委员会印章。 《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第三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三条
1、办理地点:民间纠纷,由纠纷当事人所在地(所在单位)或者纠纷发生地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调解。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者企业事业单位的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不了的疑难、复杂民间纠纷和跨地区、跨单位的民间纠纷,由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调解,或者由相关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共同调解。人民调解委员会是依法设立的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 2、办理流程:申请-接受调查-接受调解-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或调解不成终止调解。 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在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 (二)不违背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 (三)尊重当事人的权利,不得因调解而阻止当事人依法通过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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