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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后,未成年子女的抚养费一般不调整。但在现实生活中,可能会出现特殊情况,比如抚养费支付方突然患重病,经济极其困难,自身生存是个问题。从...
通常可以减少抚养费的数额。但需要双方协商一致,不损害子女合法权益;或者双方不能协商一致,向法院提起诉讼。经调查,法院认定有必要降低抚养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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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司法实践中,有的子女从小没有享受到被父母抚养的权利,他(她)成年后是否应当履行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对这一问题,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1、父母在子女未成年时不履行抚养义务,并没有对子女进行过虐待行为,在法律上子女成年后对其依然要履行赡养义务; 2、若父母早年离异,离异后未被判得子女的一方未支付抚养子女费用,待子女成年后依然要履行赡养义务。另: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是法定的,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也是法定的,两者之间并没有一个等号,所以给父母赡养费可否减少孩子抚养费这个问题也存在争议。
1、有给付义务的一方,因犯罪被收监劳动改造,无力给付抚养费的,可以减少或者免除给付。 2、有给付义务的父方或者母方,由于长期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失去经济来源,确实无力按照协议或者判决给付抚养费,而抚养子女的一方又能够负担大部分子女生活费用的,经给付一方请求,可以减少或者免除给付。 3、抚养子女的一方再婚,其配偶愿意负担继子女的生活费或者教育费的一部或者全部,原有给付义务的父方或者母方,可以适当减少或者免除。负担继子女的生活费或者教育费,不是继父或者继母的法定义务,如果继父或者继母不愿意负担,生父或者生母还应当继续承担抚养费。总之,离婚夫妻双方必须承担子女抚养费,不直接抚养孩子一方请求减少或免除抚养费是一个无奈的选择。关于离婚子女抚养费免除条件,一般情况下主要还是支付不能的问题。
抚养费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可以少给,但只局限在某些特定情形。在司法实践中,一般出现下列情形的,抚养费可以少给:1、给付方的收入明显减少,虽经努力仍维持在较低的水平;2、给付方长期患病并丧失劳动能力,又无经济来源,确实无力按原数给付,而直接抚养孩子一方又有抚养能力。3、给付方因违法犯罪被收监改造或被劳动教养,失去经济能力无力给付的。但恢复人身自由后有经济来源的,则应按原协议或判决给付。4、父或母减少或中止给付抚养费后,一旦恢复甚至超过原有的抚养能力,子女仍有权要求恢复至原定的抚养费数额,甚至要求增加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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