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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单位或者个人存在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查处,违法情节严重的,可以通知有关机构将该单位或者个人的违法信息录入企业或者个...
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消防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不合格消防产品应当依法查处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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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生产、储存、经营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消防安全专项治理,消除影响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中村、的消防安全检查,根据需要改造、增设公共消防设施,配备必要的消防装备和器材,改善消防安全条件;对城中村、老城区既有建筑物和用于生产经营活动的村民自建住宅、临时建筑的消防安全,可以制定特定的消防安全规定并组织实施。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除履行消防法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报备案本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和消防安全基本情况;(二)每季度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报告本单位消防安全状况和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三)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每半年进行一次演练;(四)在显著位置设置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标志。火灾高危单位应当每年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状况进行一次评估,加强消防安全管理。评估结果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对建筑消防设施、电气线路进行日常管理和维修保养,并每年至少对建筑消防设施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消防设施正常运行。单位具备消防设施检测和维修保养能力的,可以自行实施检测和维修保养,并做好记录;不具备消防设施检测、维修保养能力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进行检测和维修保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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