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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务合同出现纠纷时,极有可能其中的一方会使用到同时履行抗辩权。那么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条件是什么呢,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条件 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条件:...
同时履行抗辩权由《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五条进行规定,当事人要想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双方当事人须有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且双方互负的债务均已届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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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这就是同时履行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只适用于双务合同,如买卖、互易、租赁、承揽、保险等合同。只有在双务合同中,当事人之间才存在对待给付,即当事人之间的给付具有对等关系或对应关系,一方为给付是为了换取对方的给付。正是这种对应关系,使得同时履行抗辩权具有公平性。单务合同(如赠与合同)和不真正的双务合同(如委托合同)不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
同时履行抗辩权的适用范围,《合同法》第66条没有具体规定,只是规定了这种抗辩权的适用条件。学理认为,同时履行抗辩权适用于买卖、互易、租赁、承揽、有偿委托、保险、雇佣等双务合同。至于合伙合同是否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则认为在二人合伙场合,得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理由是在二人合伙中就相互出资而言,具有对价性;三人以上的合伙则不得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如4人出资各10万元经营出版社,假如甲得以乙未出资为由而拒绝自己出资,共同事业势难进行。在下述情况,也可以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一是可分之债;二是连带之债;三是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四是原债务转化的损害赔偿之债;五是相互之间的返还义务;六是在债权让与债务转移中,也可以适用同时抗辩权。中顾法律合同法频道为您整理合同订立相关知识,合同订立栏目分类齐全,欢迎浏览,感谢您的访问。
同时履行抗辩制度的适用范围 同时履行抗辩制度主要适用于双务合同,如买卖、互易、租赁、承揽、 有偿委托、保险、雇佣、劳动等合同。 上述基于对待关系的双方债务,尚应包括原给付义务的延长或者变形,尤其是债务不履行的赔偿损失或让与请求权。例如,甲有A物与乙的B物互易,因甲的过失致A物灭失时,甲应负债务不履行的赔偿损失责任。于此场合,乙对甲的赔偿损失请求权与甲对乙给付B物的请求权,可发生同时履行抗辩权。 同时履行抗辩权在为第三人利益合同中有适用余地。例如,甲、乙约定,甲向乙购买钢材,价款500万元,甲对乙有直接请求交付该钢材之权,若甲届期不支付货款,则乙可以拒绝甲的交付钢材的请求。 在债权让与的情况下,可成立同时履行抗辩权。例如,甲将A车出卖给乙,价款75万元,而乙将其对甲请求交付A车并转移所有权的债权让与丙。在丙向甲请求履行时,甲可以乙未给付价款为由拒绝自己的履行。 在债务承担的情况下,同时履行抗辩权可以适用。例如,甲将A画卖给乙,价款30万元,由丙承担乙的债务,当甲向丙请求支付价款时,丙可以甲未对乙交画为由拒绝自己的履行。在可分之债中,各债务对各债权各自独立,从而其发生原因即使为一个合同,除非其一方的对待给付为不可分,也应各得就自己的部分独立为同时履行抗辩。 同时履行抗辩权也可以适用于连带之债。例如,甲乙向丙购买1000斤乌龙茶,价款10万元,约定甲乙和丙丁均应负连带责任。当甲向丙请求交付1000斤乌龙茶时,丙可主张甲应为支付全部价款的同时履行抗辩权。 当事人因合同不成立、无效、被撤销或解除而产生的相互义务,若基于对价关系,可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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