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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的单位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拆迁。申请许可证,应当向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文件:(一)建设项目批准(备案、核准)文件;(二)...
按照本章规定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后,其被拆迁房屋按标准容积率占有的土地,不再按照《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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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市城市的中长期计划、年度计划和安置用房建设计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房屋、建设、规划、国土资源、发改、财政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城市规划的要求,根据当地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同时考虑近期新建商品房的市场供应等因素制定。拆迁年度计划和安置用房建设计划由市人民政府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旧区改造和生态环境改善,保护文物古迹和有价值的历史建筑。
拆迁住宅用房的,拆迁人应当支付被拆迁人或者承租人搬家补助费。搬家补助费按以下标准发放:(一)房屋建筑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下的,搬家补助费每户为600元;(二)房屋建筑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200平方米以下的,搬家补助费每户为700元;(三)房屋建筑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的,搬家补助费每户为800元。实行产权调换的,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从拆迁人提供的临时周转用房迁往安置用房时,拆迁人应当再次支付搬家补助费。搬家补助费由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会同物价部门根据物价水平调整,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每年公布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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