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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夫妻二人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所有权,双方享有同等的权利,承担同等的义务。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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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及其司法解释对因不同形态的婚姻发生的纠纷规定了不同的处理制度,即: 1、无效婚姻的宣告制度2、胁迫婚姻的可撤销制度3、合法婚姻的制度基于骗婚是合法婚姻的定性,在现行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的框架内处理,只能通过离婚的途径。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了人民法院准予当事人离婚的条件,即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经调解无效,才准予离婚。从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可以看出,感情破裂标准是准予离婚的唯一标准。在骗婚案件中,欺骗者以骗取钱财为目的,与被骗人没有感情可言,也根本谈不上感情破裂。根据婚姻法第三条规定:“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了在以下情形下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制度: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2、双方办理结婚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但骗婚,前两项已是既成事实,被骗人若不能为“因给付导致自己生活困难”举证,返还财产的诉讼请求就得不到支持。这显然有失公允。
为了正确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根据我国的《》、《》等相关的规定,对人民法院适用婚姻法的有关问题作出了如下的一个解释: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第七条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以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当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如果是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那么该不动产可以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的父母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如果另有约定的除外。
为了正确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根据我国的《》、《》等相关的规定,对人民法院适用婚姻法的有关问题作出了如下的一个解释: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第七条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以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当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如果是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那么该不动产可以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的父母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如果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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