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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人打了轻微伤,不构成故意伤害罪,不会判刑。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 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
判定标准是: 一、轻伤是指物理、化学及生物等各种外界因素作用于人体,造成组织、器官结构的一定程度的损害或者部分功能障碍,尚未构成重伤又不属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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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人体轻微伤的评定的原则方法及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各级公、检、法、司及院校系统进行损伤评定。 本标准适用于一切违反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造成的轻微损害。 (二)总则 2.1本标准根据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以医学和法医学的理论及技术为基础,结合我国法医工作的实践经验,为鉴定轻微伤提供科学依据。 2.2轻微伤是指造成人体局部组织器官结构的轻微损伤或短暂的功能障碍 2.3鉴定人应当由公安机关及有关执法部门委托的法医人员或经培训过的兼职法医人员担任。鉴定人进行鉴定时,有权了解有关案情、现场勘查情况和调阅病历档案。有关部门必须给予协助。 2.4鉴定时,应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依据人体损伤当时的伤情并结合损伤的预后作出综合评定。 2.5轻微伤的鉴定应在被鉴定者损伤消失前作出评定。 2.6本标准为轻微伤的下限,上线与轻伤鉴定标准(试行稿)衔接,未达到本标准的为不构成轻微伤。 (三)头颈部损伤 3.1头皮擦伤面积在5cm2以上;头皮挫伤;头皮下血肿。 3.2头皮创。 3.3头部外伤后,确有神经症状。 3.4面部软组织非贯通性创。 3.5面部损伤后留有瘢痕,外伤后面部存留色素异常。 3.6面部表浅擦伤面积在2cm2以上;划伤长度在4cm以上。 3.7眼部挫伤。 3.8眼部外伤后影响外观。 3.9眼外伤造成视力下降。 3.10耳损伤造成一耳听力减退26dB以上。外伤后引起听觉器官的其他改变。 3.11耳廓创在1cm以上;耳廓缺损。 3.12外伤后鼻出血;鼻骨线形骨折。 3.13口腔粘膜破损,舌损伤。 3.14涎腺其导管损伤。 3.15外伤致使牙齿脱落或者牙齿缺损。 3.16外伤致使牙齿松动2枚以上或三度松动1枚以上。 3.17外伤致下颌关节活动受限。 3.18颈部软组织创口长度在1cm以上。 3.19颈部皮肤擦伤,长度在5cm以上,面积在4cm2以上,或挫伤面积在2cm2以上。 (四)躯干部和会阴部损伤 4.1躯干部软组织挫伤面积在15cm2以上,擦伤面积在20cm2以上,躯干皮下血肿。 4.2躯干皮肤及皮下组织单个创口长度在1cm以上或者创口累计长度在1.5cm以上,刺创深达肌层。 4.3肋骨一处单纯性线性骨折;确证肋软骨骨折。 4.4女性乳房浅表损伤。 4.5外伤后血尿。 4.6会阴部软组织挫伤。 4.7会阴、阴囊、阴茎单纯性创口。 4.8阴囊、阴茎挫伤。 4.9脊柱韧带损伤。 4.10损伤致孕妇先兆流产的。 (五)四肢损伤 5.1肢体软组织挫伤面积在15cm2以上;擦伤面积在20cm2以上。 5.2肢体皮肤及皮下组织创口长度在1cm以上,刺创深达肌层。 5.3肢体关节、肌键损伤,伴有临床体症。 5.4手、足骨骨折。 5.5外伤致指(趾)甲脱落,甲床暴露,甲床出血。 (六)其他损伤 6.1烧烫伤 6.1.1躯干、四肢一度烧烫伤,面积在20cm2以上,或浅二度烧烫伤面积在4cm2以上;深二度烧伤。 6.1.2面部一度烧烫伤,面积在10cm2以上;浅二度烧烫伤。 6.1.3颈部一度烧烫伤面积在15cm2以上;浅二度烧烫伤面积在2cm2。 6.1.4烫伤达真皮层。 6.2牙齿咬合致使皮肤破损。 6.3损伤致异物存留体内。 6.4其他物理、化学、生物因素所致的轻微损伤。参照相应条款。
轻微工伤只需要报销治疗期间的费用以及支付停工留薪期间的工资。工伤指执行日常工作及企业行政方面临时指定或同意的工作,从事紧急情况下虽未经企业行政指定但与企业有利的工作,以及从事发明或技术改进工作而负伤。
第二章头颈部损伤 第五条帽状腱膜下血肿头皮撕脱伤面积达20平方厘米(儿童达10平方厘米);头皮外伤性缺损面积达10平方厘米(儿童达5平方厘米)。 第六条头皮锐器创口累计长度达 8厘米,儿童达 6厘米;钝器创口累计长度达6厘米,儿童达4厘米。 第七条颅骨单纯性骨折。 第八条头部损伤确证出现短暂的意识障碍和近事遗忘。 第九条眼损伤(一)眼睑损伤影响面容或者功能的;(二)眶部单纯性骨折;(三)泪器部分损伤及功能障碍;(四)眼球部分结构损伤,影响面容或者功能的;(五)损伤致视力减退,两眼矫正视力减退至0.7以下(较伤前视力下降0.2以上),单眼矫正视力减退至0.5以下(较伤前视力下降0.3以上);原单眼为低视力者,伤后视力减退1个级别。视野轻度缺损;(六)外伤性斜视。 第十条鼻损伤(一)鼻骨粉碎性骨折,或者鼻骨线形骨折伴有明显移位的;(二)鼻损伤明显影响鼻外形或者功能的。 第十一条耳损伤(一)耳廓损伤致明显变形;一侧耳廓缺损达一耳的10%,或者两侧耳廓缺损累计达一耳的15%;(二)外伤性鼓膜穿孔;(三)外耳道损伤致外耳道狭窄;(四)耳损伤造成一耳听力减退达41分贝,两耳听力减退达30分贝。 第十二条口腔损伤(一)口唇损伤影响面容、发音或者进食;(二)牙齿脱落或者折断2枚以上;(三)口腔组织、器官损伤,影响语言、咀嚼或者吞咽功能的;(四)涎腺损伤伴有功能障碍。 第十三条颧骨骨折或者上、下颌骨骨折;颞下颌关节损伤致张口度 (上下切牙切缘间距)小于3厘米。 第十四条面部软组织单个创口长度达3.5厘米 3厘米),或者创口累计长度达5厘米(儿童达4厘米)或者颌面部穿透创。 第十五条面部损伤后留有明显瘢痕,单条长 3厘米或者累计长度达4厘米;单块面积2平方厘米或者累计面积达3平方厘米;影响面容的色素改变6平方厘米。 第十六条面神经损伤致使部分面肌瘫痪影响面容及功能的。 第十七条颈部软组织单个创口长度达 5厘米或者累计创口长度达 8厘米。未达到上款规定但有运动功能障碍的。第十八条颈部损伤出现窒息征象的。 第十九条颈部损伤伤及甲状腺、咽喉、气管或者食管的。 返回 第三章肢体损伤 第二十条肢体软组织挫伤占体表总面积6%以上。 第二十一条肢体皮肤及皮下组织单个创口长度达10厘米 8厘米)或者创口累计总长度达15厘米(儿童达12厘米);伤及感觉神经、血管、肌腱影响功能的。 第二十二条皮肤外伤性缺损须植皮的。 第二十三条手损伤(一)1节指骨(不含第2至5指未节)粉碎性骨折或者2节指骨线形骨折;(二)缺失半个指节;(三)损伤后出现轻度挛缩、畸形、关节活动受限或者侧方不稳;(四)舟骨骨折、月骨脱位或者掌骨完全性骨折。 第二十四条足损伤(一)2节趾骨骨折;(二)缺失1个趾节;(三)庶骨2节骨折;跗骨、距骨、跟骨骨折;踝关节骨折或者庶跗关节脱位。撕脱骨折除外。 第二十五条四肢长骨骨折;膑骨骨折。 第二十六条肢体大关节脱位、关节韧带部分撕裂、半月板损伤或者肢体软组织损伤后瘢痕挛缩致关节功能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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