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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在20日(含)之前办理完补缴业务的,可进入当月账户分配,当月月底至次月5日之间个人账户资金到账。若在20日之后办理完补缴业务的,进入次月账...
各地根据社保缴费划账日期不同,到账日期也不同。企业缴纳社保和个人缴费不同,企业是上月申报次月月头划账,月底到账;个人缴费则是当月申报,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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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支付所需的材料和流程为:请持《职工医疗保险手册》或《社会保险证书》、社会保障卡、1英寸登记照片、身份证复印件到社会保障机构个人征收部门。《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三条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兼职员工和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补缴条件:凡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在职职工,均须医保行政部门认定医疗保险视同缴费年限后,方可办理在职转退休业务,如工龄年限不足的需要进行补缴。补缴材料: 1、《基金补缴情况表》; 2、由医保科初步认定的《市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视同缴费年限认定审批表》。补缴流程:1、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工龄补缴;2、用人单位持《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补缴情况表》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交费; 3、用人单位携交款发票,办理在职转退退休业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条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直接向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
《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第十六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于查明欠缴事实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发出社会保险费限期补缴通知,责令用人单位在收到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补缴,同时告知其逾期仍未缴纳的,将按照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第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一)未按规定申报且未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二)申报后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三)因瞒报、漏报职工人数、缴费基数等事项而少缴社会保险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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