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法律援助条例》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条例明确法律援助是政府责任。根据该条例第二章第十条和第十一条的规定,公民有下列事项,没有委托代理...
1、法律援助机构的工作人员是实施法律援助的专职管理人员法律援助机构是各省市及各区、县负责组织、指导、协调、监督及实施本地区法律援助工作的机构...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法律援助的范围确定为:无能力为自己辩护的未成年人、残疾人、老年人犯罪案件和追索侵权赔偿的案件;请求给付赡养费、抚育费、扶养费的;因公受损害请求赔偿(责任事故除外);请求给付劳动保险金、抚恤金的;赡养协议、抚养协议公证,有关领取抚恤金、救济金的公证;公民民主权利受到侵犯(如选举权、被选举权被非法剥夺)的案件;有可能被判处死刑、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案件;其他确需提供法律援助的事项。
我国《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规定》第二十条规定:对于民事、行政法律援助案件; 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自作出给予法律援助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指派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其他社会组织安排其所属人员承办,或者安排本机构的工作人员承办。 对于刑事法律援助案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自作出给予法律援助决定或者收到指定辩护通知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指派律师事务所安排律师承办,或者安排本机构的法律援助律师承办。
属地管辖为主、属人管辖为辅原则,是我国各级法律援助机构目前在实践中确定管辖所主要依据的原则。民事行政案件中,由义务机关所在地、义务人所在地援助机构管辖;刑事案件中,由审理案件的人民法院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管辖。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91人已浏览
172人已浏览
234人已浏览
99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