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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警察到达事故现场后,要先抢救伤者,然后对事故现场进行勘验检查。对未逃逸的交通事故,而且不需要检验鉴定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10日内做...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具体内容如下: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三十条交通警察到达事故现场后,应当立即进行下列工作:(一)按照事故现场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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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现场勘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交通事故报警后,会立即派交通警察赶赴现场,处理交通事故。交通警察到达现场后,将会组织抢救受伤人员,在现场周围设置警戒线,在距现场来车方向50至150米外设置发光或者反光的交通标志,引导车辆、行人绕行;允许车辆通行的,交通警察应负责现场警戒、疏导交通,指挥其他车辆减速通过;指挥驾驶人、乘客等人员在安全地带等候;引导勘查、指挥等车辆依次停放在警戒线内来车方向的道路右侧,车辆应当开启警灯,夜间还应当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和示廓灯;对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品的车辆发生的交通事故,应当立即报告当地人民政府,通报有关部门及时处理,采取封闭道路等交通管制措施;协同有关部门划定隔离区,疏散过往车辆、人员;对造成道路、供电、通讯等设施损毁的交通事故,通报有关部门及时处理;确定交通事故当事人,控制肇事人,查找证人。如果有人受伤,急救、医疗人员到达现场的,由急救、医疗人员组织抢救受伤人员,交通警察应当积极协助。交通警察调查交通事故现场时,应当全面、及时地收集有关证据。现场调查内容包括:交通事故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车辆安全技术状况及装载情况;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当事人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及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或者意外情况;与交通事故有关的道路情况;其他与交通事故有关的事实。交通警察勘查交通事故现场拍摄现场照片,绘制现场图,采集、提取痕迹、物证,制作现场勘查笔录。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交通事故应当进行现场摄像。现场图应当由参加勘查的交通警察、当事人或者见证人签名。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无法签名以及无见证人的,应当记录在案。对可能因时间、地点、气象等原因,导致痕迹或者证据灭失的,交通警察应当及时测试、提取、保全。现场勘查完毕,清点现场遗留物品和财物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迅速组织清理现场,尽快恢复交通。2.询问当事人、证人交通事故发生后,交通警察会就交通事故发生时的有关情况对当事人进行询问并做好记录,以便确定交通事故发生时的情况,确定交通事故的责任。交通警察应当检查当事人的身份证件、工作证及机动车行驶证、保险标志,验明身份;对当场难以查实身份的肇事人,可以依法传唤。交通警察可以依法对肇事车辆、交通事故当事人及其随身携带的物品进行检查。对于警察的询问,当事人必须如实回答,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3.检验、鉴定(1)检验、鉴定的日期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当事人生理、精神状况、人体损伤、尸体、车辆及其行驶速度、痕迹、物品以及现场的道路状况等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勘查现场之日起5日内指派或者委托专业技术人员、具备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检验、鉴定应当在20日内完成;需要延期的,经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10日。检验、鉴定周期超过时限的,须报经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
交通事故由当事人自行处理现场的,应按下列程序办理: 1、处理交通事故现场前,当事人应记清对方的姓名、单位、车种、车号; 2、处理交通事故现场后,由肇事方写明事故事实,经双方签字后,交给受害方; 3、双方交换驾驶证或有效身份证件; 4、当事双方应在2小时之内(特殊情况可延长至3小时),驾驶发生交通事故的车辆共同到当地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报案,逾期不到的按不及时报案认定交通事故责任; 5、注意:对于损失轻微的交通事故,当事人可以自行协商解决; 处理现场后,当事双方对事故事实有争议的,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按处理现场前肇事方写明的交通事故事实认定责任; 6、发生碰撞固定物的单方交通事故时,当事驾驶员或有关人员应立即报案,并将车辆移至路边或不妨碍交通的地点,等候公安交通管理机关的处理; 7对当事人按规定自行处理现场的交通事故,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按事故处理简易程序办理结案手续,不再受理此事故责任的重新认定,经济赔偿只调解1次。
当你驾车发生了交通事故,所驾车辆又是在保险公司的投保车辆,您作为事故的当事人应及时报案.如果自身受伤或有其它情况无法报案的,应委托其它人代为办理.当事人应保护好第一现场,并及时通知交通管理部门和保险公司。而且要及时携带保险单,行驶执照到保险公司书面报案.填好报案登记后,交由理赔人员审阅,确系无误后,领取《出险证明》和<出险通知书》,认真填写。 另外,当事人还要协助理赔人员查验受损车辆.领取,凭该单到保险公司指定修理厂修理受损车辆。如果要求到其他地方修理,必须在托修单估价范围内修理,超出部分,修车质量及其他后果自负。结案或修车后应在一周内将单据交回保险公司. 如果是一般车损事故,没有人身伤亡应提供以下证明单据:一是出险通知书 (单位盖章);二是出险证明 (交通管理部门盖章);三是事故车辆修理托 (单位盖章,修理厂盖章),四是修车发票 (公车提供复印件,私车交原始件),五是结算清单,维修车辆施工单)原件,六是修理材料清单 (材料明细表)原件。 如果涉及人身伤残,死亡事故,除以上证明外,还应提供下列材料:一是伤者诊断证明 (县级以上医院);二是残者法定鉴定书;三是死者的死亡证明,四是抢救、治疗以及其他各种费用收据,补偿费收据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盖章有效);五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六是交通事故赔偿调解书;七是伤亡者工资证明,家庭情况证明或者有关情况公证书;八是其他必要证明.如果是经保险公司同意从国外自行进口的配件应提供如下证明;一是发票,二是装箱单;三是货运单;四是报关;五是税票。 如果是在外省市出险应提供,一是代查勘报告书:二是修车协议书;三是事故照片. 如果单纯人身伤亡事故,请保户要妥善保管好<受损车辆鉴定单,并随同其他证明单据一起交回保险公司. 当您按以上程序办好手续后.下一步就是领取赔款。证明单据齐全无误后交由理赔人员结案, 15日可领取赔款,领取赔款时.请携带好有关证件.如果是公车,应带公章及领款人的有效证件;如果是私车,应带车主身份证及领款人的身份证。 特别要提醒的是;车辆修复或结案后 3个月内不提供证明单据的,保险公司将不负责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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