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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分包合同纠纷诉讼主体范围如何确定

2021-11-30
具体包括以下情况:1。因拖欠工程款引发的纠纷,承包人转包承包的建设工程合同实际施工人起诉承包人的,发包人不得列为案件当事人;如果承包人提出将发包人列为第三人,并主张其权利,发包人对承包人有义务,则可以将发包人列为第三人。2、因工程质量引发的纠纷,发包人只起诉承包人。审理中发现转包的,应当增加实际施工人为共同被告,实际施工人与承包人对工程质量承担连带责任。3、施工人员与其他施工企业挂钩,以挂靠施工企业名义签订施工合同,挂靠施工企业不愿起诉的,施工人员可以作为原告起诉。

相关法规

《民事诉讼法》第52条第1款,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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