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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城镇集体经济的主管机构,负责全国城镇集体经济的宏观指导和管理,其主要职责是:拟订城镇集体经济的发展政策和法律法规,协调全国城镇集体经济...
厂长(经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懂得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坚持企业的社会主义经营方向;(二)熟悉本行业业务,善于经营管理,有组织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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厂长(经理)在法律、法规的规定范围内行使下列职权:(一)领导和组织企业日常生产经营和行政工作;(二)主持编制并向职工(代表)大会提出企业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固定资产投资方案;(三)主持编制并向职工(代表)大会提出企业机构设置的方案,决定劳动组织的调整方案;(四)按照国家规定任免或者聘任、解聘企业中层行政领导干部,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五)提出企业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和利润分配方案;(六)提出企业的经济责任制方案、工资调整方案、劳动保护措施方案、奖惩办法和其他重要的规章制度;(七)奖惩职工;(八)遇到特殊情况时,提出召开职工(代表)大会的建议;(九)企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发展城镇集体经济纳入各级政府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从各方面给予扶持和指导,保障城镇集体经济的健康发展。
集体企业在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范围内享有下列权利:(一)对其全部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拒绝任何形式的平调;(二)自主安排生产、经营、服务活动;(三)除国家规定由物价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控制价格的以外,企业有权自行确定产品价格、劳务价格;(四)企业有权依照国家规定与外商谈判并签订合同,提取和使用分成的外汇收入;(五)依照国家信贷政策的规定向有关专业银行申请贷款;(六)依照国家规定确定适合本企业情况的经济责任制形式、工资形式和奖金、分红办法;(七)享受国家政策规定的各种优惠待遇;(八)吸收职工和其他企业、事业单位、个人集资入股,与其他企业、事业单位联营,向其他企业、事业单位投资,持有其他企业的股份;(九)按照国家规定决定本企业的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劳动组织形式和用工办法,录用和辞退职工;(十)奖惩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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