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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销售假药案件的无罪辩护词包含的基本内容有标题、前言、辩护理由和结尾,辩护词中最重要的内容是辩护理由,但是,针对销售假药案的无罪辩护理由不...
销售家药品涉嫌的罪名就是生产、销售假药罪,不管主体是自己去买来材料制作出来了这些和市场上被允许卖的药相类似的假药,还是去向其他人购买后又转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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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标题。可写"关于×××(人)××××案的辩护词"。 (二)前言 交代辩护人的合法地位。同时简要说明辩护人事前进行了哪些工作,如查阅案卷,了解案情,同在押的被告会见或通信等(多限于律师)。在前言的最后,可概括说明辩护人对此案件的基本观点。如认为公诉人指控被告的犯罪事实不能成立,或定罪不当,等等。 (三)辩护理由 这是"辩护词"的主体部分,从事实上、从法律上、从被告的认罪态度上提出辩护理由。具体可从分析公诉人所提出的被告的犯罪事实是否能成立等方面提出辩护理由;或者运用法律定罪量刑上提出意见,针对起诉书中提出的罪名发表意见;认罪态度主要是根据党的"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政策,提出可以从轻的理由。 (四)结尾。归结辩护理由,提出有关判处被告的建议。 (五)写明辩护人姓名,并注明具体日期。
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需要满足的条件: 1、主体条件:主体为个人和单位; 2、主观条件:主观上表现为故意,一般是处于营利的目的; 3、客观条件:客观上表现为生产者违反国家的药品管理法律、法规,生产假药,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 4、客体条件:客体是国家对药品的管理制度。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称“司法解释”)第十四条规定:是否属于《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假药”“劣药”难以确定的,司法机关可根据地市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认定意见等相关材料进行认定。必要时,可以委托省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设置或者确定的药品检验机构进行检验。本案委托哈尔滨市药品监管部门未对药品含量及是否能对人体造成伤害进行鉴定,对人体造成伤害的假药与不会造成伤害的假药所产生的社会危害后果是不同的,一审的量刑没有考虑无危害后果这一从轻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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