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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房地产抵押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2、房地产抵押登记一般包括抵押权设定的登记和抵押权实现后的登记两个环节。抵押权实...
在我国,并不是所有的房产都能办理抵押的。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以下房产不能办理抵押:一、权属有争议的房地产;二、已依法公告在国家建设征用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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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下列房地产不得设立抵押:(一)有权属争议的房地产;(二)已依法公告在国家建设征用范围内的房地产;(三)用于教育、医疗、市政等公共福利事业的房地产;(四)列为文物保护的古建筑、有重要纪念意义的建筑物;(五)被依法查封、扣押或采取其他诉讼保全措施的房地产;(六)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地产;(七)未经中国注册会计师确认已缴足出资额的外商投资企业的房地产;(八)行政机构所有的房地产,政府所有、代管的房地产;(九)耕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允许抵押的除外。
主要是房产所有人无民事能力、损害包括国家在内的集体利益、有非法目的、某些合同生效要件的缺失或不明确房地产抵押合同无效,是指房地产抵押合同因法律规定的原因而不发生创设抵押权效果。房地产抵押合同无效的原因是多样的:(一)主合同(主要是指借款合同)无效导致房地产抵押合同无效;(二)因房地产抵押合同自身的原因而无效,这些原因包括:1、《民法通则》上的无效原因:当事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以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以合法原因掩盖非法目的等等;合同无效是指合同因欠缺一定生效要件而致合同当然不发生效力。《合同法》关于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规定了两个条文。第58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第59条规定:“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在司法实践中区分合同成立和合同生效的意义在于避免将一些已经成立的但不具备生效要件的合同,都作为无效合同对待;对于许多仅仅是某些条款不具备或不明确的合同,通过解释的方法或根据法律的补缺性规定努力促使合同成立,达到鼓励交易,减少财产损失和浪费的目的。
房产抵押受限的条件: (一)土地所有权不得抵押; (二)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抵押; (三)权属有争议的房地产和被依法查封、扣押、监管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的房地产,不得抵押; (四)用于教育、医疗、市政等公共福利事业的房地产不得进行抵押; (五)列入文物保护的建筑物和有重要纪念意义的其他建筑物不得抵押; (六)已被依法公告列入拆迁范围的房地产不得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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