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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造成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严重后果。本条所称“严重后果”,一...
一、立案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第七十一条铁路职工玩忽职守、违反规章制度造成铁路运营事故的,利用办理运输业务之便谋取私利的,给予行政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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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第七十一条铁路职工玩忽职守、违反规章制度造成铁路运营事故的,滥用职权、利用办理运输业务之便谋取私利的,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条文]第一百三十二条铁路职工违反规章制度,致使发生铁路运营安全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相关法律]《铁路法》第七十一条铁路职工玩忽职守、违反规章制度造成铁路运营事故的,滥用职权、利用办理运输业务之便谋取私利的,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什么是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罪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罪是指边防、海关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明知是偷越国(边)境的人员,予以放行的行为。判断是否构成放行偷越国(边)境罪,主要是看是否满足放行偷越国(边)境罪的以下犯罪构成:(一)犯罪主体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只有边防、海关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才能构成本罪。 (二)犯罪主观方面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罪的罪责形式是故意。这里的故意,是指明知是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而予以放行的主观心理状态。本罪不要求必须以营利为目的。其动机是各种各样,有的可能是出于私利,有的是出于亲友情面等。过失不构成本罪,如后果严重的,则可能涉及玩忽职守罪。 (三)犯罪客观方面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放行他人偷越国(边)境的行为。所谓利用职务之便,是指利用主管、经管、经手办理护照、签证或负责审查、核对护照、签证等出入境证件的职务之便。如果国家工作人员没有利用职务之便,而以其他方法帮助他人偷越国(边)境的,应按偷越国(边)境罪的共犯论处。所谓非法放行他人偷越国 (边)境,是指违反规定,为企图偷越国(边)境人员签发护照、签证等有效出入境证件,或者不履行检查出入境的职责,对偷越国 (边)境人员予以放进或放出的行为。 (四)犯罪客体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海关或边防的正常活动。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海关是进境出境的监督管理机关,海关人员有权查阅进境出境人员的证件。人员出境入境时,应向边防检查站出示证件,边防检查站人员对未持有护照等出入境证件、持无效出入境证件、持伪造、涂改、冒用的出入境证件或拒绝交付出入境证件的人员有权不予放行,这是边防、海关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权力,也是其必须履行的职责。如果海关、边防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认真履行职责,对明知是偷越国 (边)境的人员私自放行,则构成了犯罪。
发生重大事故,造成重伤、死亡或公私财产重大事故,造成重伤、死亡或公私财产重大损失的严重后果;经常违反规章制度,屡教不改,导致运营事故;知道列车的关键部件有失败的危险,继续驾驶,造成运营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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