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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登记机关应当将登记的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事项记载于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簿上,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设立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应当具备《》和《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国有企业、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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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合伙人变更姓名(名称)或者住所的,应当提交姓名(名称)或者住所变更的证明文件。外国合伙人的姓名(名称)、国家(地区)或者境外住所变更证明文件应当经其所在国家主管机构认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特别行政区、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合伙人的姓名(名称)、地区或者境外住所变更证明文件应当依照现行相关规定办理。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未依照本规定办理不涉及登记事项的协议修改、分支机构及清算人成员名单备案的,由企业登记机关依照《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条规定处罚。外商投资合伙企业未依照本规定办理外国合伙人《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备案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改正;逾期未办理的,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
外商投资类型包括外商投资普通合伙企业(含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和外商投资有限合伙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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