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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但是有约定的除外。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一...
为防止企业借合并或者分立转移债务、逃避责任,《》等法律、法规对公司合并、分立后债权债务的承担做出了明确规定。《》第九十条和第一百七十六条均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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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六条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一百七十九条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对公司分立债务的承担有以下两种: (一)公司与债权人没有特别约定,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二)公司与债权人有债务归属约定。在分立前债权人得知公司即将分离后,可以与公司就债务承担达成协议,约定债务由其中一家公司偿还或者其他偿还方式。 这种情况下债务的承担与法律规定略有不同。
总公司的债务不能由分公司偿还,但分公司的债务需要由总公司承担。 由于分公司只是总公司的一个分支机构,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和独立法人财产,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承担债务属于民事责任。由此可见,分公司不能独立承担自己的债务,仍需由总公司承担;对于总公司的债务,分公司没有资格承担,所以总公司的债务不能由分公司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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