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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约邀请不构成合同。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要约邀请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要约邀请的法律意义不仅在于邀请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还在...
要约邀请原则上不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它只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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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邀约没有承诺合同不成立,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意味着承诺不生效或者没有承诺的,合同是不成立的。根据2021年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九条规定,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第四百八十条规定,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是,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第四百八十三条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在邀约中作出承诺的,合同还没有成立,承诺要生效后合同才成立,而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 《民法典》 第四百八十一条【承诺的期限】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 要约没有确定承诺期限的,承诺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到达: (一)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即时作出承诺,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 第四百八十二条【承诺期限的起点】要约以信件或者电报作出的,承诺期限自信件载明的日期或者电报交发之日开始计算。信件未载明日期的,自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开始计算。要约以电话、传真等快速通讯方式作出的,承诺期限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开始计算。 第四百八十三条【合同成立时间】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第四百八十四条【承诺的生效】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承诺到达的时间适用本法第四百七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在邀约中作出承诺的,合同还没有成立,承诺要生效后合同才成立,而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 《民法典》 第四百八十一条【承诺的期限】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 要约没有确定承诺期限的,承诺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到达: (一)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即时作出承诺,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 第四百八十二条【承诺期限的起点】要约以信件或者电报作出的,承诺期限自信件载明的日期或者电报交发之日开始计算。信件未载明日期的,自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开始计算。要约以电话、传真等快速通讯方式作出的,承诺期限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开始计算。 第四百八十三条【合同成立时间】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第四百八十四条【承诺的生效】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承诺到达的时间适用本法第四百七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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