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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立案庭递交起诉状。 2、法院审查起诉状,符合立案条件的话,通知当事人七日内交诉讼费。交费后予以立案;不符合立案条件的话,...
一、起诉 1. 将诉状提交给有管辖权的法院立案庭,并进行立案审查。 2. 如果符合立案条件,法院将通知当事人7日内交诉讼费。一旦交费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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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交通事故当事人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 所谓事故当事人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实际上首先是民法上关于民事责任成立要件中的因果关系原则; 认定事故当事人的责任,首先要看行为人的行为和事故的发生和损害之间有没有因果关系;如果没有因果关系,即使行为人的行为属于严重违法行为,也不承担事故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例如某人无证驾驶,严格遵守了通行的规则,也没有任何驾驶错误,在这种情况下,对因后车追尾造成的交通事故不承担事故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事故当事人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除了包含因果关系原则外,还发挥了衡量当事人行为对事故形成的原因力的作用;所谓“行为对事故形成的原因力”,主要是指在当事人没有过错或者难以认定过错场合,确定事故损害的一个标准。 2、交通事故当事人过错的严重程度 过错在民法上有两种形式:客观上的过错和主观上的过错;所谓客观过错,就是当事人的行为具有明显的违反法律的事实,而不管行为人的主观意识状态,只要行为人的行为违反了法律、法规的规定,就构成过错;主观过错,主要是指当事人的过于自信、疏忽大意等主观意识状态; 在交通事故的因果关系确定以后,对当事人的责任比例的确定,主要是由当事人过错的严重程度来确定;在存在双方或者多方事故当事人过错的场合,例如,机动车超速行驶,而被撞的行人又闯红灯,便面临一个对当事人双方的过错进行比较的问题;
一、交通事故直接财产损害赔偿。直接财产损失是指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财产利益的直接减少。通常包括车辆、随身携带财产损失、车载货物损失、现场救援、善后处理费用等。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损坏的车辆、物品、设施等,应修复,如不能修复,折价赔偿。如果牲畜因伤失去使用价值或死亡,折价赔偿。1、财产损失是指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车辆、财产直接损失的折扣,还包括现场急救(危险)、人身伤亡善后处理的费用,但不包括停止、停止、停业造成的财产间接损失。2、设施是指道路安全设施及其附近的其他设施,如电力、水利设施、房屋、树木等。3、修理。事故损坏的车辆、物品、设施等,应进行修复,恢复原状。修复以实地修复为主,尽量恢复原状,也就是功能、形态、价值有太大变化。4、折扣赔偿。事故损坏的车辆、物品、设施等不可能修复,需要折价赔偿。折扣时,应计算原物的价值、原物的新旧市场价格剩馀价值等因素进行折扣赔偿。5、牲畜受伤但没有失去使用价值的,应当当当场治疗的伤口失去使用价值或死亡的,经有关部门评价鉴定,折扣赔偿。6、现货赔偿。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按种类、质量相同或相近实物赔偿。二、间接损失赔偿。间接财产损失是指道路交通事故造成财产利益的间接减损。通常包括停运损失、贬值损失等。交通事故中受损车辆停运损失1999年2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在《交通事故中财产损失是否包括受损车辆停运损失问题的认可》中规定,受损车辆和受损车辆用于货物运输和旅客运输经营活动,受损车辆修复期间的停运损失,交通事故责任人应当赔偿。关于贬值损失的赔偿。侵权赔偿应以赔偿所有损失为原则。事故车辆已修复,但车辆安全性、驾驶性能下降,侵权人应承担赔偿责任。造成贬值的车辆应由车损评估机构进行贬值评估,确定事故损坏修复后的贬值程度进行评估。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下是对该短文的改写: 小孩在交通事故中的赔偿主要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和残疾赔偿金等。赔偿义务人应当对这些费用进行赔偿。 医疗费的赔偿应以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据,并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如果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则需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护理费的赔偿应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等因素确定。如果护理人员有收入,则应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进行计算。如果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则应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进行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交通费应以正式票据为凭,并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和次数相符合。 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进行确定。如果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营养费的赔偿应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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