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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保管人是对被继承人遗产负责保存和管理的人。《继承法》第四章第二十四条规定:“存有遗产的人,应当妥善保管遗产,任何人不得侵吞或者争抢。”由...
遗产保管人是对被继承人遗产负责保存和管理的人。《民法典》的规定:“存有遗产的人,应当妥善保管遗产,任何人不得侵吞或者争抢。”由此可见,存有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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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保管人是对被继承人遗产负责保存和管理的人。《继承法》第四章第二十四条规定:“存有遗产的人,应当妥善保管遗产,任何人不得侵吞或者争抢。”由此可见,存有遗产的人,就是遗产保管人。 遗产保管人绝大多数是死者遗产的法定继承人,或者死者的其他亲友,或者死者生前所在单位。这种遗产保管人可能是一人,也可能是多人。在存有遗产的人为多人的情况下,是否要选定一个主要遗产保管人,可由存有遗产的人协商确定。 被继承人没有继承人和遗嘱执行人的,遗产应由其生前所在单位或其住所的居民委员会(社区)、村民委员会保管。被继承人在遗嘱中指定继承人为遗产管理人时,应予认可。若其他继承人有正当理由时,可以合议取消其遗产管理人资格。不管遗产管理人是个人还是组织,如果有理由认为其不胜任或不合适,人民法院可依照有关利害关系人的申请,更换遗产保管人。
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第一千一百四十六条,对遗产管理人的确定有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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