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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
本人带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生育证明,到当地民政局办理收养手续,再到派出所办理落户。必须带户口本身份证,领养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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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渔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水域的统一规划和综合利用,增加资金投入,提高渔业科技水平,保护水域生态环境,加强水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和渔业资源的增殖保护。乡镇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渔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村民委员会、渔业专业合作组织应当协助做好渔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湖北省人社厅《关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死亡有关待遇问题的补充处理意见》鄂人社发[2013]46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2年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死亡有关待遇问题的暂行处理意见》(鄂人社发〔2012〕53号)出台后,仍有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询问死亡待遇的具体标准、资金渠道、支付方式等问题。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保障参保人员合法权益,在国家出台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死亡待遇的具体办法前,就我省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因病或非因公死亡有关待遇,提出以下补充意见。一、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人员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标准为3个月的所在市、州上年度月社会平均工资。二、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人员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抚恤金标准,分别按以下办法执行:1、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15年及以上的,抚恤金标准为10个月的所在市、州上年度月社会平均工资;2、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抚恤金标准为:所在市、州上年度月社会平均工资×10÷180×缴费月数(含视同缴费月数)。三、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职人员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丧葬补助金为3个月的所在市、州上年度月社会平均工资,抚恤金标准为10个月的所在市、州上年度月社会平均工资。四、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城镇灵活就业人员,按上述办法计发的死亡待遇与原办法进行对比,按照就高的原则发放。五、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从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列支。六、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2011年7月1日以后因病或非因公死亡的,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标准按本意见执行。2011年7月1日至本意见印发期间死亡,遗属未领取或者用人单位已垫付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予以补发或者与用人单位结算。七、国家出台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死亡待遇的具体办法后,从其规定。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养老保险是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保险五大险种中最重要的险种之一。所谓养老保险(或养老保险制度)是国家和社会根据一定的法律和法规,为解决劳动者在达到国家规定的解除劳动义务的劳动年龄界限,或因年老丧失劳动能力退出劳动岗位后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目前法律规定,男不满60周岁、女不满50周岁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灵活就业人员和自由职业者可参加企业养老保险,从实际登记参保之日起开始缴纳养老保险费,不得向前补缴。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经企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批准,可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满15年后,按规定可享受相关待遇。已超过50周岁的女无业人员、超过50周岁的男无业人员,由于国家还没有相关的政策和文件,目前还无法参加养老保险。不过,国家正在积极研究相关政策和文件,相信这部分人员将会有机会参加养老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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