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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百五十九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进行涉外民事诉讼,适用本编规定。本编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法其他有关规定。第二百六十条中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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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九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进行涉外民事诉讼,适用本编规定。本编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法其他有关规定。 第二百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本法有不同规定的,适用该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第二百六十一条对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的外国人、外国组织或者国际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办理。 第二百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应当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通用的语言、文字。当事人要求提供翻译的,可以提供,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第二百六十三条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人民法院起诉、应诉,需要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必须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律师。 第二百六十四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或者其他人代理诉讼,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权委托书,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后,才具有效力。
特征如下:两层含义:(1)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主权国家;(2)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同一主权国家具有独立法律体系的法律领域。三个标准:(1)主体:凡民事关系一方或双方为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法人的;(二)民事关系的标的物在外国领域产生的;(三)在外国发生变更或者消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事实;都是涉外民事关系。
特征有:两层含义: (1)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主权国家; (2)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同一主权国家内部有独立法律体系的法域。 三个标准: (1)主体:凡民事关系的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法人的; (2)民事关系的标的物在外国领域内产生的; (3)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外国的;均为涉外民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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