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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招标法对质保期的规定: 1、政府采购货物的质保期,在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招标法中没有具体规定。 2、政府采购货物的质保期要依据采购招标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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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现实情况却往往是,大量的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中小企业供应商不知道要将上述材料放入投标书,即使看到招标书中的“投标人资格要求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也无动于衷。其主要原因是他们没有专职的岗位人员去研究政府采购的相关法律和法规,对此很不熟悉。所以,招标书如此要求,相当于给投标人挖了个坑。但麻烦的是,这个坑不仅坑了投标人,也让评审专家在做项目评审时,十分为难,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吧,那投标人被废标,整个项目很容易流标,一旦流标则要重新走招投标流程,为这点“小事”就废显得很不尽人情,而且财政部门对评审专家的一般要求是,能不废标尽量不要废;反过来,评审专家要是高抬贵手吧,又有点说不过去,因为投标人对招标书的要求未做实质性响应,而且这是投标人的资格要求,并非评分项。所以,这个两难的抉择就只有留给评审现场的专家自由裁定了。 但以我过往的评审经验来看,评审专家一般不会依此来废标,当然,以后会不会,这不好说,毕竟规范只会越来越严而不会越来越松,所以对供应商而言,最好的防范于未然的办法还是要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如果确实缺少人手做研究分析的话,可以购买一些外部服务或培训课程。 另一个有意思的事情是,只要在评审现场看到招标书提到”投标人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阁策老师都会问一问招标代理机构的人:”你知道《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细则是什么吗?得到回答都是支支吾吾。这证明他们也不熟悉啊!采购人自己不熟悉,投标人不熟悉,再加上招标代理机构也不熟悉,大家就在这样的背景下做政府采购生意,岂不是很荒唐嘛!但现实是,这样的情况很普遍,而且还经常不会因此被废标或流标。于是,所有相关人都不以为然。可是今后呢?法律法规的建设和执行只会越来越严格和规范,而不会相反;因此,我们是应该主动求变,加强学习呢?还是被动等变,不闻不问呢?答案不言自明。
发布中标候选人公示,即默认为关于结果的利害关系人应该知道的起始日期。通俗一点解释就是我们的采购结果已经挂网公示了你们都应该能看见并且为默认你们都看见了有什么意见就在公示期前提出来
。办理政府采购招标资质的条件:(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且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0万元以上。 (二)与行政机关没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三)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内部管理制度。申请人内部机构设置健全、科学,财务制度、工作规程、内控制度、部门及个人岗位职责和档案管理等制度完备。 (四)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开展政府采购代理业务所需的开标场地,总建筑面积原则不低于200平方米,以及电子监控等办公设备、设施。 (五)申请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被取消资格的行政处罚。申请人提出申请时需提交无刑事处罚或者被取消资格的行政处罚的声明函,加盖单位公章,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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