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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1、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2、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 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的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规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 4、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直系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赡养老人子女死亡,每个地方的标准都不一样的
1、无论在法律上还是道德上,问题所牵涉的半女均无寓居权。 首先,涉案房屋的所有权人隶属儿的爸妈,不隶属儿所有,也不隶属儿与半女共有所有,因此,别说是儿已经离世,就是儿在世的情形下,房屋的所有权人,也就是儿的爸妈完全能够拒却儿与半女寓居在自己房里,更别说儿已经离世,且半女已经再嫁的情形。 其次,只有夫妻之间有相互扶养的义务,儿丧命后,半女再嫁,至具有儿遗产的法定第一步骤继承人的继承权。如果半女无房寓居,只能由其自行解决或者向其二婚后的另一半寻求解决方法。 2、财产所有权,是所有人对自己所享有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置的权利司法依据《民法典》71条
成年子女对于缺乏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赡养义务。只有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存在实际的抚养教育关系的情况下,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才产生法律上的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此,再婚老人应由对其负有法定赡养义务的子女赡养。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老年人权益保护法》第十一条规定,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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