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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看您的具体材料才能判断。比如说您说的腾退的土地使用权是什么意思呀?是由于规划的变更本来该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出让给你了,但由于规划变更需要收回...
对于人民法院不予以立案的裁定,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上诉,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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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七条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 第三十五条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 第三十六条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的,权利人可以请求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 第三十七条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律师事务所接受朱的委托,指派律师为朱诉郭友土地承包合同案件的委托代理人。经过庭审,律师发表代理意见如下: 一、原告是《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合法持有人。原告于1998年9月30日依法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有效期为30年,并合法取得6.04亩土地承包经营权。根据《物权法》第127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二、被告将原告承包的土地占为已有,经原告多次要求返还,被告仍拒不返还。原告在2008年左右因家庭成员大多进城务工,将其中的4亩承包转租给被告种植,双方还签订了协议书,虽然被告实际耕种多年,但其并未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第37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其他方式流转,当事人应签订书面合同,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经发包方同意,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其他方式流转的,应报发包方备案。本案中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是转租协议,被告一直强调为转让协议,被告称协议形式为转租,但内容实质为转让,理由为协议中表明:收益权、种植权归被告。从法律规定来说,规定了收益权的分配,但法律上并没有种植权的表述。协议约定“该协议的4亩田,今后如有政策的不变,收益权、种植权归乙方所有”,属于当事人对转包出租土地流转期限约定不明,应对视为不定期转包,双方可以随时解除合同。后经原告多次要求返还所承包的土地,其被告拒不返还,无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第9条规定:国家保护集体土地所有者合法权益,保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如购买通过法院拍卖等渠道的法拍房等房产。在实践中,有些法院不负责腾房,导致无法顺利交房。收房风险应该是法拍房等房产最大的风险。也就是说,买房过户容易,但是有人住在里面可能不容易腾空。原业主房屋拍卖,过户容易。但是原来的业主或者房子里住着老人,赖着不走。如果是唯一的住房,法院很难协助强制执行。物业等无关第三方,更不能指望。此外,通常买卖不破租赁,法拍房如果有人在租,也不能强制执行。这样会给人钻很大的空子。如果原业主已经下定决心还不起钱,用房子还债。想办法拿到20年的租赁合同(而且会计),让人长期占有或者存放货物占有房子,不收房子。这样打官司才能收房,会很麻烦。这相当于买了房子,但是长期住不下,也不能换租金来获得房子产生的现金流收入。有些人住着赶不走,再转手卖,也很难。最后,通过法律手段处理房屋交付问题,最终手段是通过向法院起诉和申请执行,最终大部分问题都可以解决。但毕竟各方面成本太高。最根本的办法是通过提前调查尽量避开这种房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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