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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结婚证或婚姻登记机关证明。 (2)婚姻基础状况的证明材料。 (3)婚后夫妻感情变化、引起离婚原因的证明材料。如因第三者插足引起离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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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书证。指用文字、符号、图形记载或表示的能够证明案件特征事实的书面材料。如:房产证、股权证、购房合同、发票、情书、日记、在外开房的宾馆发票等证据。 2、物证。指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物品。如:用于通奸的避孕套、卫生纸(巾)、内衣上的口红、内裤上的精液及有关工具等。 3、视听资料。指以录音或录像、磁带所反映的声音或图像,或以电子计算机储存的信息资料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如配偶和情人在一起拍摄的照片、录像、录音等。 4、证人证言。是指证人就自己知道的案件事实向人民法院所作的口头或书面的陈述。如:配偶的不法行为被亲友、同事、邻居观察到的所见所闻等。 5、当事人陈述。指当事人就案件的事实向人民法院所作的陈述。如:当事人和法官的谈话笔录等。 6、鉴定结论。指鉴定部门运用专业知识对当事人和人民法院提出的专门性问题进行研究后所做出的科学判断结论。法院对专门性的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交由鉴定部门进行鉴定。鉴定部门和鉴定人应当提出书面鉴定结论,并在鉴定书上签名或盖章。 7、勘验笔录。指勘验人员在现场勘验时所制作的笔录。如:遭遇配偶毒打、毒害时,报案后由公安人员勘验的笔录等。
根据《》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如婚姻关系无法继续维持,无过错方要诉请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则需要准备能够证明出轨方与第三人保持有不正当男女关系的事实证据,如出轨方与第三人长期以夫妻名义对外共同生活比如租住在同一套住宅内,出轨方与第三人共同孕育有子女,又或者是能够证明出轨方与第三人保持有不正当男女关系的书面资料、聊天记录、视频音频资料等。但值得注意的是,搜集上述资料的过程需要注意合法搜集,如采用非法手段获取则无法作为具备合法性的民事证据使用。
根据《》第三十二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的,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满二年等;准备好上述这些足以判决离婚的基础证据后,针对主张的财产及小孩的,均需要准备充足的证据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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