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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重新鉴定、补充鉴定,终局鉴定

2021-03-25
补充鉴定发现新的相关鉴定材料,或原鉴定项目的有遗漏,或质证后需要补充其他事项的情况下,可进行补充鉴定。补充鉴定由原司法鉴定人进行。补充鉴定文书是原司法鉴定文书的组成部分。重新鉴定和终局鉴定需要重新鉴定的实施主体,不得由原鉴定人进行。重新鉴定的范围如下:(1)原鉴定机构、鉴定人不具备司法鉴定资格或超出核定业务范围鉴定的;(2)送鉴材料失实或者虚假的;(3)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的;(4)鉴定人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5)鉴定结论与实际情况不符的;(6)鉴定使用的仪器和方法不当,可能导致鉴定结论不正确的;(7)其他因素可能导致鉴定结论不正确的。重新鉴定最多可以进行两次,对第一次重新鉴定有异议的,经司法机关决定,应当委托司法鉴定专家委员会鉴定。由于全国尚未作统一的规定,目前司法鉴定专家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一般为省内的终局鉴定。关于工程造价的司法鉴定的实施小编就为大家整理到这里,希望以上内容能够让大家更加深入的了解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方面的知识。如果大家对于这方面还有其他的法律疑问,欢迎大家找寻我们网站上的在线律师进行相关的咨询和了解。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相关法规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三条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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