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筹备组负责下列筹备工作:(一)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形式和内容;(二)提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管理规约草案;(三)登记和确认业...
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一)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制定物业管理工作制度;(二)根据物业服务合同实施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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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物业服务收费应当区别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价格的法律、法规,实行明码标价,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公示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项目、计费方式、收费依据和标准等有关事项。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省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同时标明基准收费标准、浮动幅度和实际收费标准。
专项维修资金由物业所在地设区的市、县(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代收。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专项维修资金由物业所在地设区的市、县(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代管;业主委员会成立的,物业所在地设区的市、县(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业主委员会成立之日起30日内,将其代管的专项维修资金本息一并移交业主委员会。
本条例所称前期物业管理,是指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由建设单位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的物业管理。建设单位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与其签订书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签订合同时,可以参照国家制定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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