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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承包方之间为发展农业经济,可以自愿联合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从事农业合作生产”。为此,这种方式在实际操作...
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一项全新尝试——土地经营权入股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试点将进入总结阶段。经过两年时间,多个试点地区就土地经营权入股发展农业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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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如果家庭承包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话,具体来说“国有土地可以由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订立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土地承包经营的期限由承包合同约定。承包经营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物权的范畴,物权通常需经依法批准或者登记后才能取得。为了切实保护广大农民的土地权利,根据我国农村社会的实际情况,同时为减少批准、登记可能给农民带来的负担,《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2条规定,实行家庭承包时,承包方自承包合同生效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也就是说,在家庭承包中,依法签订的承包合同一经成立,立即产生法律效力,不需要办理批准、登记手续,承包方就可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
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一项全新尝试——土地经营权入股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试点将进入总结阶段。经过两年时间,多个试点地区就土地经营权入股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的龙头企业及合作社,形成股份组织的运行机制,以及政策制度设计等进行了深入探索。今年6月份,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入股全部试点相关工作将要完成,各地将围绕这项全新的农地制度改革提交总结报告并提出对策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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