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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的有关规定,领养孩子需办理以下手续:一、收养人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一)收养...
下列公民、组织可以作送养人: (一)孤儿的监护人; (二)社会福利机构; (三)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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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继子女: 1、办理收养登记的对象:经生父母同意送养的继子女。 2、收养人应具备的条件:继父或继母可以收养因再婚带来的继子女。 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 1、办理收养登记的对象: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关系的子女。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子女,是指兄弟姐妹的子女和第三代堂、表兄弟姐妹的子女。 2、收养人应当同时具下列条件: (1)无子女(持中国护照的华侨除外);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年满三十周岁。 收养福利机构抚养的弃婴、儿童: 1、办理收养登记的对象:未满十四周岁由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2、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的条件: (1)无子女;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年满三十周岁。 注: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收养丧失父母的孤儿: 1、办理收养登记的对象:未满十四周岁丧失父母的孤儿。 2、收养人应具备的条件: (1)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2)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3)年满三十周岁。 注: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收养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1、办理收养登记的对象:未满十四周岁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2、收养人应具备的条件: (1)无子女;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年满三十周岁。 注: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应当到乌苏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办理离婚登记,地址:老社保局三楼。根据《婚姻登记条例》规定:第十条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第十一条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二)本人的结婚证;办理离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外国人除应当出具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证件、证明材料外,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华侨、外国人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2018年的婚姻收养工作,政策出台多,一线应对的挑战多,在各级领导的关心指导下,民政部关于婚姻收养共开展了以下工作:一、依法做好婚姻收养登记工作;二、开展婚姻收养工作规范化建设督查;三、加强部门联动,倡导积极健康的婚姻家庭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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