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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借款合同,如借款人没有按期归还借款本息的,可以以借款人为被告提起诉讼;如果借款合同还有保或抵押人的也可以以保证人、抵押人为共同被告要求保...
根据借款合同,如借款人没有按期归还借款本息的,可以以借款人为被告提起诉讼;如果借款合同还有保或抵押人的也可以以保证人、抵押人为共同被告要求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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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借款合同,如借款人没有按期归还借款本息的,可以以借款人为被告提起诉讼;如果借款合同还有保或抵押人的也可以以保证人、抵押人为共同被告要求保证人及抵押人共同承担相应的保证责任,实现抵押权,偿还所欠的借款本息。
根据借款合同,如借款人没有按期归还借款本息的,可以以借款人为被告提起诉讼;如果借款合同还有保或抵押人的也可以以保证人、抵押人为共同被告要求保证人及抵押人共同承担相应的保证责任,实现抵押权,偿还所欠的借款本息。
1993年11月17日法复〔1993〕10号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鲁高法函〔1993〕44号《关于如何确定借款合同履行地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合同履行地是指当事人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的地点。借款合同是双务合同,标的物为货币。货款方与借款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分别承担贷出款项与偿还贷款及利息的义务,贷款方与借款方所在地都是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的地点。依照借款合同的约定,贷款方应先将借款划出,从而履行了贷款方所应承担的义务。因此,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确定贷款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15年6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55次会议通过)第三条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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